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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视域下的资本多数决异化根源研究

发布时间:2010-12-29 09:42 作者: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

 民主视域下的资本多数决异化根源研究

       资本多数决原则来源于对正义的诉求,却易被大股东所滥用,悖离实质正义,出现异化的结果。究其原因,即有多数决这一民主表决机制自身的缺陷,也有多数决引入到公司制度中产生的“水土不服”所致。
  民主制度的运行有效地突破了独裁体制的弊端,又因其与平等和自由相联,所以它成为古今中外仁人志士不泄追求的对象。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的决策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它平等地对待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其=,由多数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并得到实施。这两个优点使多数决原则最符合达尔所提出的集体决策的评价标准,从而成为民主决策机制的首选。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同样存在着缺陷,如果民主绝对化了,其缺陷也同样会产生新的专断。总结起来,民主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缺陷:第一,在缺乏适当的法治理念制衡的条件下,民主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第二,多数的意见未必正确;第三,由于每个选民的投票对结果的作用微乎其微,且投票需要成本,一些选民会选择“理性弃权”;第四,由于社会中利益及理念的分散性,民主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不可治理性。正因为民主本身的缺陷,“在英美两国,作为民主核心原则的多数原则一直作为‘一种政治的和哲学的担心’而存在”。这些民主自身的缺陷,在其应用到公司时同样存在,甚至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如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同质性问题、变动的多数问题等。以下就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二、多数的正确性问题
  即便不考虑“多数人暴政”问题,多数人的决定是否必定优于少数呢?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关于多数原则的最早表述,多数意见被认为具有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正当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早指出了多数意见的优势,即“多人出力的筵席胜过一人筹办的。同样,许多人对思考过程作出贡献,各有其正确之处和考虑周到之点,如果把一切都汇集在一起,人民就会成为一个人一样,一个有许多脚,许多手和许多感官的人,还可能有多种多样的性格与智力。”“对于‘多数’可以这样说,他们中间每一个人自己可能质量不高,但他们汇合在一起时,他们,集体地,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别地,可能超过少数精英的质量。”对此,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如英国着名学者哈耶克就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而事实上,不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领域,真理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人类的认识也通常是以少数、个体为突破口的。如,伽利略发现自由落体规律;达尔文提出物竟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哥白尼提出太阳中心说;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等等,这些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在提出当时元一不是对传统主流观点的挑战。同样的,在社会科学领域,真理也常站在少数人那边。
  从理论上说,“全体一致”是定义公正的最好理由。不过这个具有理论优势的定义并不具有实践优势,因为只有很少的事情能够真的获得一致同意。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如何来解决不一致。多数原则因其简单、容易被大众所理解、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等优点,成为解决意见不一致问题的首选方法。多数原则意味着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问题在于,多数人所赞同的意见对社会而言未必是最好的意见,由于社会和经济环境的限制,社会中的多数可能受到错误的诱导,并做出错误的判断。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大多数时候),多数甚至并不能表达相对的公正,因为所谓的“多数”并不是真心实意的多数,而是在特定的利益语境或者价值取舍语境中“策略地”产生出来的l临时性的乌合之众,比如说甲明明与乙在价值观上是一致的,但是甲更渴望打倒乙,于是就会宁愿牺牲自己的价值观而策略地选择与丙的临时性同盟。
  因此,正如达尔所言,“即使你相信民主程序是正义的,你还是可能会合情合理地声称,一个完全由民主程序决定的决策有时可能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适用多数裁定规则是为了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产生一个决定,而这一决定正义及正确与否则在所不问。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结果之间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种关联。即使民主程序被严格地遵照执行,由于多数人认识能力所限、被诱导或出于“策略”考虑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多数决出现异化。
  一、多数的暴政问题
  波普尔在其《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提出了四大悖论,其中之一即是“民主悖论”。即:如果多数人选举了一个专制的统治者,那么信奉民主制度的人是否应该服从这个独裁者的统治?如果“不服从”,那么因这位独裁者是多数人选举出来的,“不服从”即意味着违背多数人的意志,是不民主的;如果“服从”,那么就得接受独裁统治,而独裁统治有悖于多数统治原则,同样是不民主的。因此,根据这个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不管选择服从还是不服从由多数人选举出来的独裁者,结果都会是陷入不民主的境地。所以,哈耶克指出,“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在绝对多数原则统治下,多数的任何意见都可以披上合法的和正义的外衣,可以恃无忌惮地侵吞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形成“多数的暴政”。着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上个世纪就指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害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利益的多数在由大选产生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占据主导地位。一切的政策都可以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多数派暴政问题不但在理论上可以证成,在实践中也一直被践行着。“纵观人类历史,多数--种族的、宗教的或仅仅是数量的多数--事实上一直在迫害少数派,有时甚至到了灭绝少数的地步。”
  在公司中,根据资本多数决,单一股东的意志通过其所掌握的多数资本被成倍地复制,甚至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尽管从其产生根源来看符合经济理性的原则,也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并为法律所承认,但在大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异质的情况下,控制股东极有可能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代价,造成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对抗,形成“控制股东的暴政”。由于我国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出现较晚,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在漫长的公司制发展中,通过相互的博弈历程找到各自恰当的位置和权义内涵,再加上以往商道理念和公司实务中不存在控股股东自我约束的传统,在1993年公司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我国公司历史上曾出现无数的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案例,如哈慈股份、大庆联益、三九集团、万家乐、银广厦、琼民源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滥权现象更是比比皆是。
  三、理性的冷漠问题
  多数决发生异化的另一种情况是:选民考虑到交易成本和外部性问题而选择“理性的弃权”。安东尼·道恩斯在其经典着作《民主制度的经济理论》(Downs,1958)中,用经济学的方法深入地分析了民主政治中的政党和选民的行为,最早提出了由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存在,选民会选择“理性弃权”的问题。至此,政治学家开始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民主制度。科恩指出,“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比率,决定了民主的广度。由于投票行为要花费成本,如收集信息的成本、比较候选人时的计算成本以及到投票站的时间和交通花费等,且个人的投票行为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社会中的很多人可能放弃投票权利。投票是具有正的外部性的行为,如果每个人都不参加投票,致使“民主的广度不够”,民主决策极易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操纵,民主价值因此要大打折扣。
  在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因股权高度分散也会出现小股东“理性的冷漠”(Rational apathy)情况。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一个小股东为公司的重大事宜作出投票决定,需要付出相当的成本去获得必要的信息,对信息进行加工并作出决策。对小股东而言,其为此付出的成本比起其因投票而获得的利益要大,因此一个理性的股东会对积极行使投票权持冷漠的态度,甚至放弃投票权。同样地,由于股权的广泛分散,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持有分散股份的理性股东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参与公司事务,会选择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只醉心于证券市场的行情搜索和分析,把监控上市公司的责任扔给政府和社会,面对公司治理的危机只是被动地选择“用脚投票”,一走了之。
  四、不可治理性问题
  所谓不可治理性,指的是一个政府无能力就某个问题采取有效的行动(Olsen,1982,p8.)。不可治理性往往产生于利益和信念的分散性。在操作层面上,民主意味着妥协。但是,当社会中的利益过于分散的时候,即使存在一个使各方都受益的方案,一个被多数所接受的妥协也可能无法达成,从而使社会止步不前。利益集团的目标是在现有的社会产出中分得更大的一份,而不关心经济的增长问题。因此,利益集团的膨胀和分化导致经济停滞。
  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多元化,使得他们在某些方面难以达成一致,甚至相互冲突,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可能使公司不能正常运转,即陷入“不可治理”的境地,这被称为“公司僵局”。所谓公司僵局具体是指,因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状态。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很多,如,股东双方都持有公司50%的股份;过高的股东会定足数或者表决权赞成数,使小股东享有否决权;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争议双方都有权选举出相同的董事等。其中股东之间分歧太大是公司僵局常见的情形。如,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元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有效决策的人数等。
  公司僵局是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具体表现。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都是理性的,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偏好和标准,人与人之间的偏好和标准往往并不一致,所以使每个人都满意的方案事实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在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常会发生利益分歧,且由此产生的矛盾往往难以调和,使每个人都满意的股东会决议不可能存在。由于资本多数决的制度设计很容易形成公司僵局。按资本多数决,股东会的任何决议均至少需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这给表决权均等僵局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而涉及某些特别决议事项往往需要超过2/3的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公司章程甚至还会规定更高的表决权比例或者赋予某些小股东特殊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僵局的产生因此也就有了基础。
  … …
  综上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虽然是目前公司最可选择的表决机制,但与政治活动中的多数原则可能会造成多数暴政一样,公司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赋予了多数股东优越的地位,赋予了其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机会,从而易发生异化。为此,应当重新认识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像传统公司控制理论那样仅仅将其视为统一公司意思的表决方法,还要将其视为调整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即,在民主公司中,在坚持资本多数决这一民主表决机制的同时,通过种种制度安排来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减少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机会,以实现股东间关系的制衡,并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正义。
  写作100代写网,专业的代写机构,多年品质,值得信赖!如果您有各方面的代写需要,请联系我们!业务电话:18810158858在线QQ:270459459资本多数决原则来源于对正义的诉求,却易被大股东所滥用,悖离实质正义,出现异化的结果。究其原因,即有多数决这一民主表决机制自身的缺陷,也有多数决引入到公司制度中产生的“水土不服”所致。
  民主制度的运行有效地突破了独裁体制的弊端,又因其与平等和自由相联,所以它成为古今中外仁人志士不泄追求的对象。多数原则作为民主的决策机制,有其不可替代的优势:第一,它平等地对待社会中的每一个人;其=,由多数原则所产生的结果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并得到实施。这两个优点使多数决原则最符合达尔所提出的集体决策的评价标准,从而成为民主决策机制的首选。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民主不是万能的,民主同样存在着缺陷,如果民主绝对化了,其缺陷也同样会产生新的专断。总结起来,民主具有以下四方面的缺陷:第一,在缺乏适当的法治理念制衡的条件下,民主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第二,多数的意见未必正确;第三,由于每个选民的投票对结果的作用微乎其微,且投票需要成本,一些选民会选择“理性弃权”;第四,由于社会中利益及理念的分散性,民主可能导致一个国家的不可治理性。正因为民主本身的缺陷,“在英美两国,作为民主核心原则的多数原则一直作为‘一种政治的和哲学的担心’而存在”。这些民主自身的缺陷,在其应用到公司时同样存在,甚至还会产生新的问题,如多数与少数的利益同质性问题、变动的多数问题等。以下就这几个方面分别进行阐述:
  二、多数的正确性问题
  即便不考虑“多数人暴政”问题,多数人的决定是否必定优于少数呢?追溯到公元前4世纪关于多数原则的最早表述,多数意见被认为具有优势地位从而获得正当性。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最早指出了多数意见的优势,即“多人出力的筵席胜过一人筹办的。同样,许多人对思考过程作出贡献,各有其正确之处和考虑周到之点,如果把一切都汇集在一起,人民就会成为一个人一样,一个有许多脚,许多手和许多感官的人,还可能有多种多样的性格与智力。”“对于‘多数’可以这样说,他们中间每一个人自己可能质量不高,但他们汇合在一起时,他们,集体地,作为一个整体而非个别地,可能超过少数精英的质量。”对此,很多学者提出了质疑。如英国着名学者哈耶克就认为多数决策具有一种超个人的智慧是没有理由的,因为“只有自生自发的社会发展所达致的成就才可能具有这种智慧。”而事实上,不论自然科学还是社会科学领域,真理常常掌握在少数人手中,人类的认识也通常是以少数、个体为突破口的。如,伽利略发现自由落体规律;达尔文提出物竟天择、适者生存的进化论;哥白尼提出太阳中心说;爱因斯坦提出相对论等等,这些后来被证明是正确的理论在提出当时元一不是对传统主流观点的挑战。同样的,在社会科学领域,真理也常站在少数人那边。
  从理论上说,“全体一致”是定义公正的最好理由。不过这个具有理论优势的定义并不具有实践优势,因为只有很少的事情能够真的获得一致同意。于是,问题就变成了如何来解决不一致。多数原则因其简单、容易被大众所理解、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等优点,成为解决意见不一致问题的首选方法。多数原则意味着社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占主导地位。问题在于,多数人所赞同的意见对社会而言未必是最好的意见,由于社会和经济环境的限制,社会中的多数可能受到错误的诱导,并做出错误的判断。在许多情况下(可能是大多数时候),多数甚至并不能表达相对的公正,因为所谓的“多数”并不是真心实意的多数,而是在特定的利益语境或者价值取舍语境中“策略地”产生出来的l临时性的乌合之众,比如说甲明明与乙在价值观上是一致的,但是甲更渴望打倒乙,于是就会宁愿牺牲自己的价值观而策略地选择与丙的临时性同盟。
  因此,正如达尔所言,“即使你相信民主程序是正义的,你还是可能会合情合理地声称,一个完全由民主程序决定的决策有时可能在实质上是非正义的”。适用多数裁定规则是为了在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下产生一个决定,而这一决定正义及正确与否则在所不问。民主的程序与民主的结果之间并没有人们想象的那种关联。即使民主程序被严格地遵照执行,由于多数人认识能力所限、被诱导或出于“策略”考虑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多数决出现异化。
  一、多数的暴政问题
  波普尔在其《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提出了四大悖论,其中之一即是“民主悖论”。即:如果多数人选举了一个专制的统治者,那么信奉民主制度的人是否应该服从这个独裁者的统治?如果“不服从”,那么因这位独裁者是多数人选举出来的,“不服从”即意味着违背多数人的意志,是不民主的;如果“服从”,那么就得接受独裁统治,而独裁统治有悖于多数统治原则,同样是不民主的。因此,根据这个简单构成式二难推理,不管选择服从还是不服从由多数人选举出来的独裁者,结果都会是陷入不民主的境地。所以,哈耶克指出,“民主的理想,其最初的目的是要阻止一切专断的权力,但却因其自身不可限制及没有限制而变成了一种证明新的专断权力为正当的理由。”在绝对多数原则统治下,多数的任何意见都可以披上合法的和正义的外衣,可以恃无忌惮地侵吞少数人的意志和利益,形成“多数的暴政”。着名思想家托克维尔在上个世纪就指出,美国民主的最大危害来自美国多数的无限权威,因为不关心少数利益的多数在由大选产生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占据主导地位。一切的政策都可以以多数的名义得以正当化,法律也可以以正义的名义制定出来。多数派暴政问题不但在理论上可以证成,在实践中也一直被践行着。“纵观人类历史,多数--种族的、宗教的或仅仅是数量的多数--事实上一直在迫害少数派,有时甚至到了灭绝少数的地步。”
  在公司中,根据资本多数决,单一股东的意志通过其所掌握的多数资本被成倍地复制,甚至形成股东大会的决议,使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大股东控制公司的权利,尽管从其产生根源来看符合经济理性的原则,也得到了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并为法律所承认,但在大股东的利益和公司利益及小股东利益异质的情况下,控制股东极有可能滥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以损害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为代价,造成控制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对抗,形成“控制股东的暴政”。由于我国典型的现代公司制出现较晚,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不能像西方国家那样在漫长的公司制发展中,通过相互的博弈历程找到各自恰当的位置和权义内涵,再加上以往商道理念和公司实务中不存在控股股东自我约束的传统,在1993年公司立法空白的情况下,我国公司历史上曾出现无数的大股东掠夺上市公司的案例,如哈慈股份、大庆联益、三九集团、万家乐、银广厦、琼民源等。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大股东滥权现象更是比比皆是。
  三、理性的冷漠问题
  多数决发生异化的另一种情况是:选民考虑到交易成本和外部性问题而选择“理性的弃权”。安东尼·道恩斯在其经典着作《民主制度的经济理论》(Downs,1958)中,用经济学的方法深入地分析了民主政治中的政党和选民的行为,最早提出了由于交易成本和外部性的存在,选民会选择“理性弃权”的问题。至此,政治学家开始用理性的眼光来看待民主制度。科恩指出,“民主决定于参与——即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参与决策。”受政策影响的社会成员中实际或可能参与决策的比率,决定了民主的广度。由于投票行为要花费成本,如收集信息的成本、比较候选人时的计算成本以及到投票站的时间和交通花费等,且个人的投票行为对投票结果的影响微乎其微,社会中的很多人可能放弃投票权利。投票是具有正的外部性的行为,如果每个人都不参加投票,致使“民主的广度不够”,民主决策极易被少数利益集团所操纵,民主价值因此要大打折扣。
  在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中,因股权高度分散也会出现小股东“理性的冷漠”(Rational apathy)情况。在股权分散的情况下,一个小股东为公司的重大事宜作出投票决定,需要付出相当的成本去获得必要的信息,对信息进行加工并作出决策。对小股东而言,其为此付出的成本比起其因投票而获得的利益要大,因此一个理性的股东会对积极行使投票权持冷漠的态度,甚至放弃投票权。同样地,由于股权的广泛分散,对公司管理者的监督在相当程度上具有“公共产品”的特征,持有分散股份的理性股东没有足够的激励去参与公司事务,会选择搭便车(Free-riding)行为,只醉心于证券市场的行情搜索和分析,把监控上市公司的责任扔给政府和社会,面对公司治理的危机只是被动地选择“用脚投票”,一走了之。
  四、不可治理性问题
  所谓不可治理性,指的是一个政府无能力就某个问题采取有效的行动(Olsen,1982,p8.)。不可治理性往往产生于利益和信念的分散性。在操作层面上,民主意味着妥协。但是,当社会中的利益过于分散的时候,即使存在一个使各方都受益的方案,一个被多数所接受的妥协也可能无法达成,从而使社会止步不前。利益集团的目标是在现有的社会产出中分得更大的一份,而不关心经济的增长问题。因此,利益集团的膨胀和分化导致经济停滞。
  公司各股东之间的利益多元化,使得他们在某些方面难以达成一致,甚至相互冲突,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可能使公司不能正常运转,即陷入“不可治理”的境地,这被称为“公司僵局”。所谓公司僵局具体是指,因股东之间、公司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出现难以调和的利益冲突与矛盾,导致公司运行机制失灵,公司事务处于瘫痪,无法形成有效的经营决策状态。出现公司僵局的情形很多,如,股东双方都持有公司50%的股份;过高的股东会定足数或者表决权赞成数,使小股东享有否决权;公司董事人数为偶数,争议双方都有权选举出相同的董事等。其中股东之间分歧太大是公司僵局常见的情形。如,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在连续两次股东会上无法形成有关公司经营的有效决策,并且,因此可能导致对公司造成实质性损害;董事任期届满时,由于股东之间的严重分歧,连续两次股东会均元法选出继任董事,并因此导致董事会无法达到形成有效经营、有效决策的人数等。
  公司僵局是阿罗“不可能定理”的具体表现。阿罗不可能定理指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都是理性的,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价值偏好和标准,人与人之间的偏好和标准往往并不一致,所以使每个人都满意的方案事实上是不可能存在的。在公司的各个股东之间常会发生利益分歧,且由此产生的矛盾往往难以调和,使每个人都满意的股东会决议不可能存在。由于资本多数决的制度设计很容易形成公司僵局。按资本多数决,股东会的任何决议均至少需过半数的表决权通过,这给表决权均等僵局的产生提供了土壤。而涉及某些特别决议事项往往需要超过2/3的表决权同意方可通过,公司章程甚至还会规定更高的表决权比例或者赋予某些小股东特殊事项的否决权,否决权僵局的产生因此也就有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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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资本多数决原则虽然是目前公司最可选择的表决机制,但与政治活动中的多数原则可能会造成多数暴政一样,公司中的资本多数决原则赋予了多数股东优越的地位,赋予了其滥用控制权侵害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机会,从而易发生异化。为此,应当重新认识资本多数决原则,不能像传统公司控制理论那样仅仅将其视为统一公司意思的表决方法,还要将其视为调整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即,在民主公司中,在坚持资本多数决这一民主表决机制的同时,通过种种制度安排来维护小股东的权益,减少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机会,以实现股东间关系的制衡,并最大限度地实现股东之间的实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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