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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发展观总结

政法委实践科学发展观总结

发布时间:2010-05-27 11:44 作者: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

  1.正确认识政法机关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大意义科学发展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一句话概括,是更好地实现党的*提出的宏伟蓝图和行动纲领的需要。政法战线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用一句话概括,就是更好地履行政法机关首要政治任务,担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扞卫者重任的需要。
  从妥善应对“三期”面临的风险和挑战看,我国社会在总体稳定中呈现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特点。政法机关只有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有效应对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有效化解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才能为我国切实用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胜利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坚强可靠的法治保障。
  从适应我国民主法治发展进步新形势看,公民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法治意识日益增强。政法机关只有坚持以人为本,适应我国民主政治发展进步的新形势,正视差距和不足,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更加重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尊重群众的意愿,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真心拥护和支持。
  从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新任务看,政法机关必须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真正以科学的理念、和谐的方法,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改进政法工作,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才能保障社会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从适应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扞卫者新要求看,政法队伍总体上是好的,但必须看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扞卫者的新要求还有差距。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大力加强政法干部队伍建设,才能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政法各级领导干部尤其要增强领导科学发展、开创政法事业新局面的本领,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真正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才能创造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政法工作发展规律的政绩来。
  2.认真把握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目的要求、重点内容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突出一个主题,就是科学发展。围绕一个总的要求,就是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明确三个着力点,就是要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党员干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着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达到提高思想认识、解决突出问题、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学发展“四项”基本目标要求。
  具体到政法机关,就是要通过学习,进一步领会党的*的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政法工作的政治方向;进一步领会新世纪新阶段政法工作的性质和职责,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进一步领会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精神实质和根本要求,把科学发展观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进一步领会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为人民安居乐业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进一步领会政法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不断提高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进一步领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任务,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进一步领会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使全体政法干警人人受到教育,人人得到提高,努力实现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的目标要求。
  3.如何把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效落实在政法工作中要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紧密联系国际国内形势,紧密联系政法工作的实际,紧密联系广大政法干警的思想实际,坚定不移地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更加注重服务大局,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把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要更加注重以人为本,自觉把人民群众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要更加注重公平正义,下大气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公正高效权威的法治环境。要更加注重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惩治与预防、服务与管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贯彻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利用好调解手段解决社会矛盾,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要更加注重改革创新,加快突破影响和制约政法工作的体制性障碍、机制性束缚、保障性困扰,进一步完善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体制机制保障,推动政法事业科学发展。要更加注重科学考核,建立健全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政绩考核体系,在着力解决现实问题、抓好当前工作的同时,以更大的精力抓好带有根本性、长期性的工作,以实现社会的长期和谐稳定。
  4.理解“政治方向问题对于政法机关尤为紧要”?
  政法机关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机器,担负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能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兴衰成败。正因为此,胡锦涛总书记要求政法机关始终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5.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的基本内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是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旗帜。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最根本的就是要坚持这条道路和这个理论体系。“道路”,体现了当代中国发展前进的方向;“理论体系”,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实践和基本经验的理论成果。一条道路、一个理论体系统一于一面旗帜,鲜明地回答了党在新时期指导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我们的发展道路、奋斗目标、共同理想及当代中国的社会制度问题。
  6.如何理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符合中国国情、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选择”?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我国国情出发,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实践,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从1840年鸦片战争到20世纪初,面对积贫积弱的旧中国,无数仁人志士为寻求救国救民道路进行了艰辛的探索。在不断失败又重新奋起的过程中,中国人民最终选择了马克思主义,选择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才使中国结束了分裂、走向了统一。新中国建立后,我们党领导人民在如何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经过了艰辛探索。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使中国人民创造财富、共谋发展的激情和活力得到空前释放,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显着提升,国际影响日益扩大。历史与现实、国内与国际的实践证明,只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才是符合中国国情、引领中国发展进步的唯一正确的选择。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沿着这条道路走下去,就一定能够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定能够实现资本主义制度下无法实现的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社会公平和正义。
  7.如何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等重大战略思想在内的科学理论体系。这个理论体系,始终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等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展开。在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问题上,明确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方位,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是兴国之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的重大论断,解决了我国既要坚持社会主义又要根据时代条件和人民愿望发展社会主义的问题。在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问题上,明确了我们党已经从领导人民为夺取全国政权而奋斗的党成为领导人民掌握全国政权并长期执政的党、已经从受到外部封锁和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成为对外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领导国家建设的党的历史方位,提出了坚持立党之本、巩固执政之基、壮大力量之源的重大论断,解决了坚持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性质、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的问题。在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问题上,提出了通过改革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建设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重大论断,解决了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目的、发展理念、发展方式、发展动力的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贯穿着我们党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凝结了几代中国共产党人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实践的智慧和心血,反映了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重大认识,反映了党对新的历史条件下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认识,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第二次历史性飞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在当代中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就是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
  8.如何深刻认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地位和实践基础?
  科学发展观,是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科学发展观,是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总结我国发展实践,借鉴国外发展经验,适应新的发展要求提出来的。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发展呈现一系列新的阶段性特征,主要是:经济实力显着增强,同时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长期形成的结构性矛盾和粗放型增长方式尚未根本改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同时影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依然存在,改革攻坚面临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同时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趋势还未根本扭转,城乡贫困人口和低收入人口还有相当数量,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难度加大;协调发展取得显着成绩,同时农业基础薄弱、农村发展滞后的局面尚未改变,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任务艰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扎实贯彻,同时民主法制建设与扩大人民民主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政治体制改革需要继续深化;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
  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社会活力显着增强,同时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对外开放日益扩大,同时面临的国际竞争日趋激烈,发达国家在经济科技上占优势的压力长期存在,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增多,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要求更高。这些情况表明,经过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懈努力,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从生产力到生产关系、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都发生了意义深远的重大变化,但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要矛盾没有变。当前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具体表现。我们必须始终保持清醒头脑,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最大的实际,科学分析我国全面参与经济全球化的新机遇新挑战,全面认识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刻把握我国发展面临的新课题新矛盾,更加自觉地走科学发展道路,奋力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19.如何理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
  科学发展观系统回答了“实现什么样的发展、怎样发展”这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集中概括了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
  必须坚持把发展作为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牢牢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不断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必须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
  必须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总揽全局、统筹规划,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事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着力推进、重点突破。
  10.如何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观?
  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发展是政绩,稳定也是政绩。没有稳定这个前提条件,什么事情也干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去,更不可能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各级党委要带头确立正确的政绩观,自觉承担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立足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把促进改革发展同保持社会稳定有机结合起来,从指导思想、工作部署、物质投入等各个方面落实改革发展稳定协调推进的要求。
  各级政法机关也要树立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政绩观。政法工作的政绩如何,最终要看能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群众是否满意。无论是司法工作还是行政执法工作,都要以这一标准来衡量、来检验。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要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更加自觉地为大局服务,更加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一切立法建议、司法解释、执法规范、改革措施,都要着力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更加重视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加尊重群众的意愿。要按照可持续和谐稳定的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基层、打基础,使基层政法单位真正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稳固防线。全面、辩证地分析各类矛盾的性质、成因及外部因素的影响,在工作中正确处理民主与专政、预防与打击、教育与惩罚、服务与管理、效率与公平等各种重大关系,做到统筹兼顾,克服简单化、片面化、理想化的倾向,力争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11.如何理解“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
  “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党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长期历史经验得出的基本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根本性质和宗旨,决定了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决定了我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决定了我们党有责任、有信心、有能力主要通过和平的、渐进的方法,通过有领导、有步骤、有秩序的调整和改革,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决定了社会和谐是我国社会矛盾存在和解决过程的基本形态,也就是说,我国社会在本质上是和谐的。但是人类社会总是在矛盾运动中发展进步的,这种和谐并不会自然而然地实现,需要进行长期不懈的艰苦努力。这就要求我们科学分析影响我国社会和谐的矛盾和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更加积极主动地正视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不断促进社会和谐。
  12.如何坚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正确方向?
  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要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
  13.如何把握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基本内容和科学原理?
  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状况为条件,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它的每一个重大成就,都是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升华,始终体现时代的精神与要求。其基本内容和科学原理主要是:第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从根本上同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学理论划清了界限,开辟了不断探索法的精神,创建新的法律制度的正确道路。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认为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表现为国家意志。世上没有什么超阶级的法,它的内容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律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随社会物质历史条件变化而不断发展变化的,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的法律,从而从根本上划清同法律神秘主义色彩的界限。第四,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的观点。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根基,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标志,建基于以人为本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大的指导和推进作用。第五,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国家与法有政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的观点,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贯彻这一思想,既要发挥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功能,更要发挥它的公共管理职能。第六,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应用这一原理,就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法律上的根本特征。第七,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始终坚持法制与民主、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应用这一原理,有助于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4.如何理解当代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新阶段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集中体现。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思想体系,是科学的、先进的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牢牢把握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客观规律,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政法干警的强烈愿望,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政法工作的基本要求,是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与中国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认识论、价值论和方法论的高度统一,是继承和创新、借鉴和融合的高度统一,是对法律负责、对人民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对党负责的高度统一。
  15.如何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
  一个国家选择的法治发展模式、发展道路必须与其国情相适应。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不同、基本国情不同、历史文化传统不同,法治的本质、模式和实现法治的方式也不同。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彻底的人民性。首先,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提前和基础。社会主义民主是一种新型的、为绝大多数人享有的民主,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资本家少数人享有的民主有着本质的区别。其次,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必须以确认、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以维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为根本任务和历史使命。这与资本主义法治主要维护和保障资产阶级私有者有着根本的不同。第三,社会主义法治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是以唯心主义及其指导下的历史观为指导。第四,社会主义法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而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则坚持在多党制环境下的所谓“政治中立”。总而言之,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它反映和体现人民的意志,确认和保障人民的权利,在中国共产党坚强有力的领导下有序推进。这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特点和优势所在。
  16.如何理解我国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统一”而不搞“三权分立”?
  党的*报告中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一论断,突出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是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离开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就没有领导核心;离开了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就失去目标和法理依据;离开了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和人民民主就不能有序进行。三者的有机统一,正确地解决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证、本质要求、基本方略三者的关系问题。坚持把这三者统一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实践,是我们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的宝贵经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健康发展、充满活力的根本保证。与资本主义经济和政治特征相适应的“三权分立”制度,所制衡的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集团的利益关系,其本质是维护资本主义民主、巩固资本主义统治利益。在我国搞“三权分立”,实质就是否定人民的最高决策权和最后监督权,否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制度,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削弱国家的凝聚力,降低国家权力的行使效率,严重阻滞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直接损害人民的政治权益。
  17.如何理解我国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统一”?
  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统一,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充分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政治性、人民性、法律性的统一。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意味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各项实践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自觉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自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始终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要求政法机关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重点,把人民群众的满意视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标准,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意味着全社会对宪法法律的一体遵循,而执法、司法部门也应严格实施宪法和法律,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更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必然要求。
  18.如何理解和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主要特征和优越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实践成功经验,积极吸收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人类法治发展史上的伟大创造,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于人民、属于人民;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互相制约,又互相配合;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这一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资本主义司法制度无可比拟的优越性:他们代表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我们代表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具有彻底的人民性;他们是统治集团内部的权力分享,我们是最广大人民群众平等享有的司法,具有普遍的公平性;他们是互相掣肘,我们是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能够保证公正执法,又能够有效应对、妥善处理复杂的社会问题,具有有效的协调性。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这一司法制度符合我国国情,保障和促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与进步。
  19.如何立足我国国情,把握和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执政理念、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可靠保障。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正确方向,就是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政治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一个国家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我们要深刻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准确把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方向和基本原则,对敌对势力实施西化、分化的战略图谋和各种错误思潮的干扰保持高度警惕。要积极借鉴人类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但决不以西方的法治模式来评判我国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更不能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必须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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