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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制度的构建

发布时间:2010-11-03 12:02 作者: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

  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制度的构建
       如今,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初步确立,社会制度也开始从国家一统天下的所谓“国家主义”下的“总体社会”格局开始向国家、市场、社会三元分立格局转化。具体表现为,国家政治权力在得到加强的同时,其行使范围逐渐缩小;经济的市场化使市场的自由和自律与国家监控相结合的机制开始形成;社会独立于国家为公民更多地参与社会活动提供了更多的机遇和更大的舞台。在这个过程中,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带来了整个社会中法主体的多元化,其中,尤其是作为非经济主体的社会团体的迅猛发展和大量存在的现实已经成为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因此,如何整合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即如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将这些大量涌现出来的社会团体作为法主体予以合理定位,进而完善社会团体的自律机制和对社会团体的监督机制等已经成为依法治国、法治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法学界关于社会团体法律环境的专题研究,多来自人权、市民社会、国际公约等公法学视角,而来自私法视角的研究还不多见。但是,私法领域的研究并不是没有与此相关的讨论,民法学者在民法典立法过程中讨论的关于民事主体制度应该如何建构就包括社会团体作为法律主体的定位问题。
  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首先,与其他法律制度相比,社会团体的相关法律制度与政治、经济政策的关系更为密切,而法律制度对社会团体进行定位的价值取向更主要取决于政治政策。其次,它对法律技术性要求非常高,涉及到公法、私法和程序法等领域,需要综合的法律制度设计。第三,它还涉及到中国行政机构乃至整体经济体制改革中法主体制度的重新建构问题,诸如,所谓“事业单位”、的各种合作组织等今后在法律上如何定位的问题,等等。
  众所周知,公法是作为国家不可缺少的法——国家法,而私法是作为社会不可缺少的法——社会法而存在。作为社会中的现实存在,社会团体相关法律环境问题的研究不仅要从国家法角度进行理念性的抽象研究,而更重要的还需要从社会法上进行具体制度建构方面的实践性具体研究。因为,人权、市民社会乃至结社自由这些理念虽然要由公法——宪法确立,而宪法上确立的理念又要靠具体的法律制度来落实。在这种落实理念的具体法律中,最为基础的应该首推作为社会基本法的民法。因此,人权、市民社会、结社自由等理念的具体落实乃至具体到社会团体法律环境的整合都不能离开作为基础的民法相关制度建设。
  民法中与社会团体法律环境关系密切的是法主体制度,具体主要有法人、合伙、无权利能力社团等,但其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法人制度。因为,法人是社会团体赖以存在的最为可靠的依托和归宿,同时法人制度也是衡量一个社会落实结社自由等理念程度的标尺。因此,研究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应该以民法的法人制度为核心展开。但是,法人制度的设计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它主要需要两方面的基本要素,一是政策性要素,一是法技术要素。
  法政策要素自不待言。从法技术要素方面看,部门法立法是法治建设工程中的重要一环,各部门法本身的完善不能缺少法部门之间在制度设计上的有机联系,如若不然将会使整个法体系失去应有的平衡和有机的联系,甚至在同一体系中制度之间发生矛盾。因此,在法学和立法过程中,尤其在法人制度的设计上,法部门之间的对话对整个体系的建构和整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仅就一般论而言,立法研究既要以的现实存在为基础;又要用比较法的。运用比较法的方法主要出于两个目的,一是要借鉴先行立法实践中和制度设计方面的具体技术以及制度设计的社会根据;二是要使的立法在不脱离现实社会实际存在的基础上尽可能符合世界相关立法的主流,合伙型业主团体法人制度的构建 从而体现中国法治在积极地同世界接轨。
  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将主要探讨以下:第一,通过概念、、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等方面的考察,对现今中国社会中社会团体的法律环境作一个概括性的把握,同时对其中存在的进行梳理;第二,通过对日本法相关制度的历史沿革、学术研究等方面的考察和,为中国相关立法提供佐鉴;第三,以上述考察为基础对社会团体以及法人立法中概念、理念、制度设计等问题进行一些笔者不尽成熟的探索和思考,以期能为中国相关立法提供一种思路;最后对中国民法典法人制度的设计提出笔者的拙见。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研究社会团体的法律地位以及民法中的法人制度的时间尚短,深省尚未达到一定的深度,在此不揣拙浅发表这一内容的论稿,其旨趣在于将自己探索和思考的问题进行梳理提供给学界,以为抛砖引玉。故此本文副题冠以“序说”二字。
  二、社会团体在中国存在的历史和现状
  (一)社会团体与法人的概念定位——概念性考察
  1、社会团体在中国的一般概念
  仅就法律上的一般概念而言,社会团体是指人们为一定目的组织起来的集合体,该集合体可以具有与人相同的“人格”而超越每个社员作为独立的单一法主体存在和活动;它不受社员变动的;其行为规范是依据不违反法律(强行法)的、由集合体规定的章程。社会团体可以经登记成为法人。在民法关于法人的一般规范中,作为人的集合体被称为“社团法人”;与此相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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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Tags:制度,构建,法人,团体,业主,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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