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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

对普通法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剖析

发布时间:2012-05-26 10:35 作者: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

    对普通法与中国法学教育的剖析

    推荐阅读:使得很多人有理由去质疑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必要性,这些质疑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将进一步加深中国法学教育在方法和路径选择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极大地制约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

    一、法学教育的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应当向何处去?官方和学界进行了积极的探索,但却并没有在大的方面形成共识,中国法学教育在方法和路径上,仍然还处于艰难的摸索和赶路当中。官方对于法学教育模式及方法的改革和探索,最具有全局性意义的莫过于1996年开始实行的法律硕士教育,其目标很明确,即培养法律实务人才,这明显地移植了美国的JD模式
    1、但在具体的教学方法上,却与法学硕士教育没有太大区别。使得很多人有理由去质疑法律硕士教育存在的必要性,这些质疑如果得不到合理的排除,将进一步加深中国法学教育在方法和路径选择上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极大地制约着法学教育的发展步伐。就理论研究而言,现实的情况是,法学院的硕士毕业生在临近论文开题的前夕,还在为自己的论文题目苦苦发愁,最后为了交差只能粗制滥造。还有很多法学院对于硕士研究生有发表论文的要求,这一条要求其实初衷是非常好的,即督促学生加强学术训练,提升自己的理论素养。但后来很多法学院都把这条要求取消了,而只是在博士阶段继续维持。但现在论文“发表市场”太过火爆,导致学生发表论文简直轻而易举,所以是否能发表论文已经无法考察一个学生的学术研究水平了,还是取消为好
    2、但取消了论文的发表要求之后,却没有相应的替代机制来加以补充。这种做法的奇怪之处在于:法学院不从本身的教学质量管理去对现状进行反思,而是屈从于“火爆的论文发表市场”这个现实,而使得本身就很松散的法学硕士研究生教学质量管理比以前更不尽人意了。当然我们不能否认这个“市场问题”给法学硕士研究生教育带来的弊端,但更为重要的是,法学院对于法学教育的质量管理需要反思。其次,至于各大法学院所宣扬的法学硕士的另一个培养目标,即:培养实务性人才,也大体上属于“虚假宣传”。在教学管理体制上,抛开发表论文的要求,衡量学生是否能够毕业并获得学位主要是两点要求:一是修满各门课程的学分;二是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这两条要求,其实都是针对论文写作的,即都以论文质量作为考核标准
    3、但问题在于,考核标准中并没有对论文的内容做任何限制,现实的情况是,学生的论文很少是以现实中的一个实际问题出发来做调查研究,然后谋篇布局,而基本上是在屋子里“整”出来的,没有问题意识,更遑论实务精神和训练了。
    综上所述,一方面,法律硕士教育有着明确的目标,但却没有在教学方法上进行革新,实际上使得法律硕士教育培养法律实务人才的目标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另一方面法学硕士的教育致力于理论与实务这一双重的目标,也是困难重重,这两个目标由于本身在性质上的冲突,而表现出相互掣肘,实际上使得法学硕士教育的目标更加混乱了。
    二、教育出路
    上述谈到的有关法学硕士教育和法律硕士教育有关的问题,归结起来,其实就是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法的选择问题,尽管很多的法学院已经在着手进行改革,但成效目前并不明显,也未能独树一帜。从根本上解决这种脱节的方法在于突破原有体制的框架,重新确立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然后在此基础上确立培养方案。笔者以为,理论与实务都是法学教育所要实现的目标,只不过,这两项目标不能被糅合在一起,而是应当在阶段上有所区分
    而现有的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就在于将这两大目标不加区别地糅合在一起,企图获得“一举两得”的效果,但事实上效果并不理想。针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法学本科、法律硕士这两种学位的目标应当是以培养实务性人才无疑。至于法学硕士,应该将其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作为实务性人才来培养,另一部分作为研究性人才来培养,并直接成为法学博士的后备资源,取消法律硕士以及其他专业的人报考攻读法学博士学位的资格。这样做的意义在于从体制上厘清了理论与实务两大培养目标的界限。在厘清目标的前提之下,剩下的问题就是具体的实施方案了。就实务性人才培养而言,可以说,目前各个法学院还尚未找到合适的培养方法,但在部分法学院早已开始了自己的探索。客观地讲,普通法在实务性人才培养方面(尤其是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方面)的确比大陆法更胜一筹。那么,以上这些方式都可以借鉴。另外,法学教育在教学管理上的松散,也是影响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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