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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计划

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10-12-02 16:45 作者: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

  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工作计划
 

 一、依法办案,发挥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
  (一)畅通复议渠道。
  行政复议渠道保持畅通,是行政复议制度发挥作用的前提。群众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表明他们信任行政机关,愿意通过合法、正常、有序的渠道解决行政争议。依法受理、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按照“以人为本、复议为民”的要求,疏通进口,敞开大门,积极主动地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的问题,维护群众的行政复议权。
  我市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对群众权益产生影响的行政决定时,都要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途径和期限、方式。这个要求已经作为每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评分点,促使行政执法机关逐步规范执法文书。对于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复议申请,我市都依法受理;对依法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作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2006年以来,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共受理503件行政复议申请。
  (二)提高办案质量。
  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保证,是判断行政复议成效的基本标准,直接关系着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和权威性。我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审查、公正裁决,绝不搞官官相护,姑息适就。在行政复议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办案实践中,既重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重行政行为的适当性审查;既重实体性审查,又重视程序性审查,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成“精品”,办成“铁案”。对于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该变更的坚决予以变更,该确认违法的坚决予以确认违法。
  (三)推动政府改进工作。
  行政复议既是政府层级监督机制,更是政府对工作实施评估的重要手段。在行政复议办案中,我市没有就案办案,没有局限于个案,而是通过案件发现政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总结、归纳,及时向政府领导提出建议和意见,并根据政府领导的要求,推动下级行政机关积极改进、努力提高。
  二、调解和解,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效率
  解决行政争议的效果是行政复议的生命力所在。当前,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表面化、利益关系复杂化、行政争议解决难度加大。行政复议只有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行政争议,才有发展空间,才能有所作为。在这种背景下,我市各级行政机关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大胆探索,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充分运用调解的手段,解决各类行政争议。
  (一)调解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复议调解,首先要求双方必须自愿。自愿是调解的基础,否则,调解无从谈起。我们在调解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在自愿的基础上,经行政复议工作人员的协调、指导,促使双方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2、重事实原则。事实清楚是被申请人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也是复议机关审查其是否合法、适当进而协调和解的条件。事实不清就进行协调和解将导致是非不分,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难以判明得不到及时纠正,有失行政复议的严肃性,难以让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信服和接受。因此,我们调解过程中,要求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协调和解,绝不“和稀泥”。
  3、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当事人包括国家机关的合法权益。在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合法性这一原则,不简单地为调解而调解。严格遵守依法行政的要求,只有被申请人对和解的事项具有处分空间,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才具备和解的可能性。对于被申请人行使羁束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案情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复议案件,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自愿纠正外,只能裁决,不能作调解处理。
  (二)探索调解工作方法
  在行政复议案件的调解中,我们讲方法、技巧和策略,重实效,积极化解行政争议。一是找准共同点。在调解之前首先弄清案情,找准案件双方争议的焦点和所求,分析他们提出的理由和相关法律依据,找出他们之间的共同点,提出调解方案。二是找准切入点,一个复议案件可能有一个或几个请求,对于这些请求,从什么地方下手,从哪个角度入门,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了解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找准切入点,对症下药,有针对性地做工作。坚持先易后难,由浅入深,循序渐进的工作方法,运用一定的心理学知识,以科学有效的手段、路径、形式解决纠纷。三是找准平衡点。当事人双方一般都比较信任复议调解人员,在调解过程中我们能够保持客观、公道、正派,居中调解,平等对待各方当事人。在工作中我们始终注意把好尺度,掌握好分寸,找准平衡点,力求公正准确,努力运用调解和解的方法化解争议、解决矛盾,追求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最佳结合。
  (三)讲求调解和解的实效
  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我们对受理的每一件行政复议案件,积极做好法律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搞好协调,力促和解。发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上存在瑕疵时,主动与被申请人沟通,说明行政行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争议的处理意见。在合法的前提下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和实际情况,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终止行政复议活动。如莆田市法制办在办理福建省某有限公司不服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吊销其营业执照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经审理发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且申请人系纳税大户,公司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以便达到国家标准要求,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时办理年检手续等情况,通过行政复议人员积极沟通,双方当事人均有和解的意愿,本着支持企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宗旨,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及时给予补办年检手续,有效地化解了行政争议。
  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明显的不当或过错,这种行为还没有使当事人的利益受到实际损害,行政机关还有“改错”即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在被申请人愿意改过并有具体实施方案的情况下,允许被申请人主动撤销或改变其具体行政行为,从而达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如仙游县法制办受理方某某、吴某某不服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不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而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认为,根据《莆田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04]169号)第六条“同一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伤残职工先按民事赔偿,不足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规定,死者蔡某某的医疗费、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伤亡补助金已由肇事者足额支付,所以保险中心不再予以支付。县法制办在审理中认为,根据《莆田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04]169号)第六条的规定不能获得双赔,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不能重复享受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的规定,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9日被废止,虽然《莆田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若干意见》(莆政综[2004]169号)当时还没有被废止,但它没有上位法依据,县法制办耐心与县社会劳动保险中心沟通,指出其适用的依据现已没有上位法的依据,再适用依据明显不当。在县法制办积极调解下,当事人之间最终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结案,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主动融入,共同构建群众依法有序表达诉求的机制
  (一)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协调机制。
  积极有效地化解行政争议,是新形势下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项新的重要职责。行政复议只有与行政审判相互支持、配合,才能有效解决行政争议。我市各级政府、法院领导,从站在政治立场的高度,充分认识到能否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关系到我市社会的和谐稳定,始终重视行政复议与行政审判工作,积极推动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运行。2007年7月,市政府和市法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的意见》,先后召开三次联席会议,就机制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司法建议的办理等议题进行研究。各县(区)也相应建立机制,仙游县为加强对联席会议工作的领导,促进联系渠道更加稳固、规范和畅通,成立了联席会议协调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法院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县政府法制办、县法院行政庭、县信访局、监察局、公安局、建设局等十三家单位负责人组成;城厢区、涵江区分别2009年于6月份、2009年11月份召开了第一次、第二次联席会议,会议就加强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及行政审判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等进行研究并交换了情况和意见;秀屿区法院分别与区各行政机关签订了行政争议协调处理协议书,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应及时向相关行政机关通报,并共同做好预防、及时化解和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工作。今年10月,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大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的建设。加强行政复议是行政争议协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通过这个机制,对行政复议中带有普遍性的疑难问题,统一法律和政策的适用标准;通过这个机制,行政复议机构和法院行政审判机构共同协调解决行政争议。
  (二)参与矛盾纠纷多元调解衔接工作。
  从2005年9月开始,我市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探索建立了“党政领导、综治负责,司法引导、多元衔接,合力调处、共促和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新机制,也就是多元调解衔接机制。推行多元调解衔接机制,及时有效地化解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各种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增加了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各级行政机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积极参与到这个机制中。一方面,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责。对于一些重大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我市行政机关主动进行调解,逐步形成了由政府负总责、法制机构牵头、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工作中探索创新完善调解和解方式,切实发挥行政复议调解的作用,做到案结事了。
  (三)探索与信访的衔接机制。
  根据省里制定的《福建省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工作机构协作规则》,加强行政复议机制与信访工作机制的衔接。对于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如果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信访机构要告知当事人向法制机构提出。建立信访工作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建立日常联系制度。各级信访工作机构设立行政复议联络员,行政复议联络员由信访工作人员兼任,负责解答信访人针对信访工作制度和行政复议制度提出的有关问题;对属于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引导信访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并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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