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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文化对社会道德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1-04-11 16:19 作者:写作100代写网 点击:

浅析网络文化对社会道德的影响

  一、从网络社会本身的特点来看
  (一)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导致道德约束力的弱化
  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间的交往是现实的,交往面相对狭窄,人与人的关系主要以家庭、家族、邻里、亲友以及充分放大了的家庭—国家的方式存在和维系着,在一定意义上说,人们是在一个“熟人社会”进行交往,交往的对象都是熟识的人。慑于道德他律手段的强大力量,以及长期形成的道德氛围,人们自觉不自觉地遵守着既有的道德规范。而在网络社会这一虚拟空间中,网络行为具有了“数字化”或“虚拟化”的特点,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再依赖现实的各种条件,也不再需要真实的身份,通过计算机终端,每个人都成为了一个个符号。人们上网进人网络社会就如同去参加一场假面舞会,“在这个舞会上,我所面对的‘你’和‘你’所面对的‘我’都消失了,我们都成了似曾相识的‘他人’”。在网络社会中,一个“在线交谈”中自称是妙龄少女的网络行动者可能是白发苍苍的老者,而与之交谈的“英俊少年”可能早已是不惑之人。
  而且,一旦进入周围没有熟人的公共社会,那条由熟人的目光、舆论和人际情感筑成的防线便很容易崩溃。即使一些“私德”尚可的人,在虚拟的网络社会中也往往表现不出应有的公德。相反,“反正没有人认识我”这种意识,恰恰成为一些人无视公德的最好借口,似乎只要避开了对自己有实质约束力的监督、管理者的目光,干什么都可以。更有甚者,把网络社会视为“道德的真空”,认为“在网络世界里只有能力的高低,没有道德的善恶”。在网上,父子对骂、优秀的学生在网上行骗、语言粗俗等现象屡见不鲜。他们把人之为人的起码的“底线伦理”都抛弃了。
  正是由于网络社会的虚拟性,类似于传统“熟人社会”中道德他律的种种“外力”,在网络社会中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作用,导致道德约束力弱化,造成道德危机。
  (二)网络社会的开放性结构易引发诸多伦理道德问题
  网络社会的结构与现实社会结构具有十分不同的特点。现实社会采用的是一个由下往上机构逐渐减少而权力却逐级集中的纵向的金字塔式结构,每一个基层组织的运行都服从于更高一级的指挥和命令,总体的社会结构必须依赖于一个权力高度集中的中央机构。而网络社会采用的是离散结构,它是开放的、松散的,不设置一个国际性的中央控制设备或中心,所有的计算机都处于各自的中心地位。应该说,这种结构对于避免网络系统的崩溃,保证网络系统的良好运行起了积极作用。但是,网络社会的这种开放性结构易引发诸多伦理道德问题。主要表现在:
  1.网络的开放性使个人隐私保护更加困难。在网络社会,除非人为去封闭,不会有人生活在信息孤岛上,个人的姓名、性别、身体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社会生活背景等有关个人隐私的各种资料在计算机及网络中都用一连串的符号来表示。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与这些符号的通用性的特点构成了对个人隐私保护权的严重挑战。甚至可以说,在一个如此开放的信息网络社会里,真正需要考察、真正难以做到的是:人们如何能够在必要时“封闭”起来,以保守真正属于自己的秘密。
  2.网络的开放性使侵犯知识产权更加方便。信息技术和网络的飞跃发展,使信息的复制、传播变得非常简单和便捷。又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网络的资源共享性,人们可以任意下载大量的信息和服务。于是,通过网络非法复制、使用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知识产权等不道德行为随之产生。网络的开放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
  3.开放性使网络面临严峻的安全威胁。开放性是网络产生、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开放的网络却随时面临来自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的安全威胁。从理论上说,网络的安全性与其开放程度成反比,最安全的网络是自我封闭的网络,但这不符合网络社会的开放性原则。
  4.网络的开放性使道德冲突加剧。互联网是一个人人平等的世界,在这里人们可以自由地发表任何意见。网络的开放性使人们很容易在网上交流,不同地域、不同种族、不同民族的各家各派的学说在网络上自由碰撞,使网络文化以几何级数的形式发展。在网络中各种各样的道德观相互并存、交互辉映。但网络的开放性也使得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国家之间的道德冲突加剧。
  二、从网络社会运行的现实背景来看
  (一)人们对网络社会的认识存在误区
  1.人们对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存在误解。把虚拟混同于虚幻与虚无,因此对网络社会的重视程度远远低于现实社会,许多人还没有真正地把网络社会视为人类的新的生存空间,由此导致了人们对网络社会道德问题的不同态度。有人认为,网络社会是虚拟的、非现实的,也就是说是虚幻的、想象的、不存在的,我们没有必要对网络道德问题大惊小怪。但是网络社会虽然是虚拟的,但并不是虚幻的,它是真真切切的存在,它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也是实实在在的,我们不可能漠视它。也有人认为,网络道德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它的虚拟性,因此解决网络道德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关闭网络,这样就一劳永逸了。但是,网络本质上是开放的,开放性是网络的根本特征,也是它的生命力所在。关闭网络意味着消灭网络,我们不可能因噎废食,不能为了网络空间的道德问题而拒绝网络,因为它是不可逆转的历史潮流。
  2.信息崇拜误区。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人对信息的依赖与日俱增,他们的工作、学习甚至生活都越来越离不开信息,信息己成为现代人新的崇拜对象。网络道德危机的出现就与信息崇拜有着密切的联系。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谁对网络环境的破坏程度越大,人们越容易认为他对信息操纵能力强,水平高,从而推祟他、敬仰他。“信息崇拜”者使网络环境下的一些破坏行为反而成了英雄壮举。美国学者西奥多。罗斯扎克在《信息崇拜》一书中就曾全面、深人地揭示信息崇拜的负面效应。罗斯扎克在充分肯定计算机技术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提醒人们警惕“信息崇拜”的负效应。他指出“信息被认为与传说中用来纺织皇帝轻薄飘逸的长袍的绸缎具有同样的性质,看不见、摸不着,却倍受推崇”。“如同所有的崇拜,信息崇拜也有意借助愚忠和盲从。尽管人们并不了解信息对于他们有什么意义以及为什么需要这么多信息,却已经开始相信我们生活在信息时代,在这个时代中我们周围的每一台计算机都成为信仰时代的‘真十字架’:救世主的标志了。
  (二)网络法律和制度不健全,网络管理困难
  正如美国学者尼葛洛庞帝在《数字化生存》一书中所形容的,“我们的法律就仿佛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这些垂死挣扎的鱼拼命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大多数的法律都是为了原子的世界、而不是比特的世界而制定的。网络社会是一个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新的生存空间,现有的法律和制度在网络社会很难发生效力。网络的非中心化、可匿名性特点,使得一些网民抱着“我是百姓我怕谁”的心态,在网络上尽情地放任自己,肆无忌惮地从事各种网络行为,而直面现实社会的法律和制度无所畏惧。同时,又因为适应网络社会的法律的制定面临许多新的难题,其中涉及到许多法律界定难以进行:一是法律主体难以确定。在网络社会,任何个人、单位、组织都可以以非真实的多个身份上网,“网上”、“网下”相去甚远,难以界定。二是法律责任及其程度难以界定。如,一个人利用网络上的黑客软件,轻松地窃取了有价值的信息,那么提供黑客软件的网站要不要承担责任、该承担多大的责任。三是法律规范难以统一。不同的国家对道德、犯罪有着不同的理解和规定,互联网上很难形成通行的国际法规,网络管理也就没有统一的标准和法度。道德一旦失去了法律和制度的保障,就会显得苍白无力,网络社会的道德危机就有可能越来越严重。
  (三)道德评价上存在双重标准
  由于对网络社会的认识不足,或对网络信息技术的过分崇拜,人们在对待互联网中的言论、行为时,采取了与现实社会生活中不同、甚至是截然相反的伦理道德评价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网络道德问题的深化。比如在对待黑客与盗贼、电子公告版(BBS)与大字报等问题上。
  从某种意义上说,网络社会的黑客就是现实生活中的盗贼,他们往往在网民不知道的情况下进人网民的电脑(即网民的“家”),或大肆破坏,或任意盗取信息。但是在对待黑客与盗贼的问题上,人们却采取迥然不同的态度。对于现实生活中的盗贼,人们恨之人骨,犹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而对于黑客,人们却表现出太多的宽容,甚至是敬佩、崇拜。在现实生活中当某人遭受偷窃了,无疑会赢得众多人的同情,但在网络空间,当某公司的计算机系统被黑客闯入攻破时,社会的同情心有时并没有放在被害者身上,反而对黑客的行为报以敬佩。也正因为如此,黑客们乐于公开自己的黑客身份,并公开集会讨论交流。在互联网上,各种有关黑客的专门网站比比皆是,在众多的综合网站的BBS上,有关黑客的讨论也随处可见,以高学历、高智商人群为主的网民可以在此相互学习、交流破解他人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并且以自己高超的破解技术为豪。而与此相反的是,盗贼受到社会的唾弃,一个受过高等教育、拥有高超计算机技术的人决不会因自己是盗贼而自豪,更不要说是公开自己的盗贼身份了。
  同样,人们对网络空间的BBS、聊天室与现实社会的大字报也持不同的态度和评价标准。BBS,聊天室号称无纸化的大字报,任何人都可以尽情地发表各种各样的言论。比起现实社会中的大字报,BBS、聊天室在许多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其影响程度、广度、方便快捷的程度及隐蔽性均大大超过现实生活中的大字报。有些言论不可能在现实社会中公开发表,但在互联网上却能发表并能长期地保存下去。由此看来,现实生活中的人们对BBS、聊天室也给予了极大的宽容与放纵。并且,许多学校和网站都纷纷开辟出BBS、聊天室。众多的BBS,聊天室构成了网络社会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人们对网络行为的宽容和放纵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网络不道德行为的蔓延,既而导致道德危机。
  三、从网络主体的人性心理来看
  (一)人际交往的“伪装”心理
  人际交往是人的基本需要,生活在社会上必须与他人进行交往、交流。心理学家研究发现,在温饱问题解决以后,人类最难以忍受的就是孤独。而人们在交往中,受许多因素(诸如一个人的喜好、脾气、性格、文化程度、修养水平等)的影响,或多或少地都要对自己进行一些“装扮”,扮成能使他人喜爱的,使他人能够接受的一种心态、形象去与他人接触,以使交往顺利进行,于是人际交往就带有了“面具性”。网络化使得人类这种交往的“面具性”通过电子时空的放大而更具戏剧性、伪装性,从而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网络道德问题。
  (二)侵略和占有心理
  现实中的人,同时具有社会属性与自然属性双重属性,这样在人性心理中就本能地具有侵略性和占有欲,只不过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碍于各种伦理道德规范,以及现实社会中人与人面对面的交往,人们不便过于表露,而且总是不断地对自己进行修养来抑制人性中一些本能的需要和欲望。然而,在虚拟社会中,人们可以“相逢对面不相识”,可以不谋面而进行交流、交往,因而表现得非常自由,人性中那些本能的需要和欲望就显露出来,难以控制。这也正是网上“黑客”猖撅的一个主要原因。电脑“黑客”们利用自己丰富的计算机知识,突破系统设置的安全保护,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闯人别人的计算机系统,以实现自己的侵略欲望和自我满足的占有欲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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